主旨

92.7.10.(070)公文中藥材應注意事項公文

公佈時間

2003/07/15

新聞內容

 主旨:行政院衛生署增列紅棗等十八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,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,敬請各會員遵照辦理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2. 7. 3.署授藥字第○九二○○○一二三一號函公告及台灣省中藥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92. 7. 8.省中藥聯字第九二二三號函辦理。

二、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標籤或包裝應加標示事項,行政院衛生署前已有二次規定正在實施中。

  1. 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衛署中會字第八八○三七○○八號公告,項目為黃耆、白朮、當歸、熟地黃、白芍等五種。
  2. 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署中會字第○九○○○四七三九一號公告實施項目為:廣防己、關木通、青木香、天仙藤、馬兜鈴、茯苓、山藥、百合、白果、等九種。

三、九十二年七月三日署授藥字第○九二○○○一二三一號函公告。

公告事項:

  1. 自公告日起,增列紅棗、甘草、川芎、檀香、肉桂、杜仲、黨參、烏梅、山楂、黃芩、陳皮,柴胡、丹蔘、大黃、防風、小茴香、半夏、番瀉葉等十八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,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、重量、製造日期、有效期間、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。
  2. 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,自公告之日起未依規定標示者,應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輸入者倘未依規定標示,應不准進口。

四、連同本次公告十八種計三十二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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