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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 |
92.9.18.(080)公文可同時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公文 |
公佈時間 |
2003/12/08 |
新聞內容 |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:北縣中藥總字第○八○號 主旨:函轉行政院衛生署「增列山藥等九種中藥材品項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」公告,請 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2. 8. 7.署授藥字第○九二○○○一五三四號公告及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2. 8.22.全中藥祕字第九二一五二號函辦理。 二、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衛中會藥字第八九○四○一一九號公告,僅「大豆、百合、芝麻、松子、胡桃、淡菜、荷葉、菊花、黑棗、綠豆、銀耳、龍眼肉」等十二項品目為「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」。 三、行政院衛生署92. 8. 7.署授藥字第○九二○○○一五二一四號公告。 公告事項: (一)為配合推動產業發展及提昇中藥從業人員專業形象,並逐步釐清具有療效與民間習慣以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,增列「山藥、牡蠣(殼)、橄欖、麥芽、生薑、蜂蜜、萵苣、昆布、枸杞子」等九種中藥材品項為「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」。 (二)「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」之品項若當食品使用,則不得宣稱醫療效能,且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。 四、連同本次公告共計二十一種中藥材品項為「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