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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 |
95.6.16.(064)藥事法部分修正案公文 |
公佈時間 |
2006/06//29 |
新聞內容 |
主旨:函轉有關藥事法部分修正案業奉 總統95年5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811號令公布,敬請各會員恪遵法令,以免觸法,請 查照。 說明:一、依據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5年6月13日北衛藥字第0950045895號函依照行政院衛生署95年5月29日衛署藥字第0950020968號函辦理。檢附藥事法修正條文影本乙份。 二、藥事法修正後之規定包含違反藥事法第65條: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者,罰鍰由原來6-30萬,提高至20-500萬,違反藥事法第69條:非藥物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者,罰鍰由原來6-30萬,提高至60-2500萬,另違反藥事法第66、67、68條有關刊播藥物廣告之核准限制及禁止規定,罰鍰由原來3-15萬,提高至20-500萬元;另傳播業者刊播違反藥事法之廣告,可處以20-500萬罰鍰。經衛生主管機關制止而仍繼續刊播者,處60-2500萬罰鍰等內容。 藥事法刪除第九十八條條文;並修正第六十六條、第九十一條、第九十二條、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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