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

函轉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民國99年12月8日北衛藥字第0990167459號函,有關如欲販售食品需確實提供相關標示

公佈時間

2010/12/26

新聞內容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
發文字號:新北市中藥總字第095號
速別:普通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普通
主旨:函轉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民國99年12月8日北衛藥字第0990167459號函,有關如欲販售食品需確實提供相關標示,以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,請會員確實遵守法令,以免觸法,請查照。

說明:

  1. 依據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民國99年12月8日北衛藥字第0990167459號函辦理。隨函檢附原公文影本乙份,如附件一。

二、注意事項:
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、食品添加物,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:1.品名。2.內容物名稱及重量、容量或數量。3.食品添加物名稱。4.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。5.有效日期。6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」。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: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,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;其標示方式及內容,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。違反者同法第33條規定「違反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,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;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」。

三、食品須標示營養成份,例如:熱量 克、蛋白質 克、脂肪 克、飽和脂肪 克、碳水化和物 克、反式脂肪 克、納 克。

如附件二營養標示規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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